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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子女医药费报销的规定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3-02-13

关于子女医药费报销的规定

根据上级机关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合理地使用学校有限的资金,做到公私兼顾,现对教职工子女医药费报销作相应的调整,具体如下:

一、 教职工子女必须参加苏州市少儿医疗保险,持参保病历和医保卡发生的医药费方可报销,医药费报销逢双年为女方单位报销,逢单年为男方单位报销。在军子女、烈属子女,按规定都在本单位报销,单亲及夫妻分居二地不能报销年份发生的费用,生活确有困难的,年终本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将一年来所发生的所有医药费、子女学杂托费、大病保险费等收据,集中提交财务科登记,由校长室统一决定照顾补助。

二、 教工子女每年以1月1日——12月31日为报销年度,期间每人可报公费段300元,自费段300元过后,门诊及住院费用独生子女报80%,自负20%,非独生子女报60%,自负40%,年度报销实得总额不得超过3000元(含3000元)。

三、报销日期,逢3、4、6、9、11、12月的15日(休息天顺延),每季报销发票限额1000元,超过部分延至下一报销日,医药费报销审批手续同在职教工。

今后根据学校形势的发展,在实际操作下再作相应调整,尽量做到合情合理,调整前预先通知公示,

苏州市第一初级中学校校长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