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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职工子女幼托费用报销的补充规定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3-02-13

关于教职工子女幼托费用报销的补充规定

根据《关于转发苏州市区幼儿园(托儿所)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精神,现对我校教职工子女幼托费用的报销作以下补充修改说明:

1. 本市职工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含多胎子女)9月1日入园(托儿所)的保育教育费,按每月200元标准报销。

2. 报销办法是:上半年在女方单位报销,下半年在男方单位报销;如是按学期收费的可按女方报销春季费用,男方报销秋季费用。

3. 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或无经济收入的(需有特困低保户证明),提出申请后经学校同意,其子女的费用可在我校报销。

4. 教职工子女户口在苏州市区,经单位同意寄养在外地幼儿园(托儿所)的费用,凭就读幼儿园(托儿所)收据,按苏州市区的报销标准报销,超过部分由家长自理。

5. 婴幼儿寄托于家庭托幼所的,可凭社区统一收据,每月报销120元,报销方法同上,报销时间从母亲产假期满上班后起。

6. 除以上规定的费用外,其他费用一概自负不得报销。

7. 报销程序:报销人在有效发票上签名,经领导审批签字后,上半年为6月下半年为12月底前,将发票送财务科并登记,财务科统计审核后将实报金额划各人工资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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