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探亲路费报销的补充规定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和市教育局等上级会议精神,职工探望配偶未婚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应有所在单位承担,现对职工探亲路费的报销作以下具体说明:
1、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根据硬席卧铺费。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2、凡符合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四条的条件,利用休假期间回家探亲的,应同已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亲父母一样,一年可以报销一次路费。已婚职工探亲父母的,超过本人标准工资30%的部分,四年可以报销一次。
3、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顺便参观、游览等项目开支,均由职工自理,不得报销。
4、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如因工作需要两年探亲一次的,其路费按规定报销,不得报销两次。已婚职工与其配偶或者未婚职工与其父母不在同一地点(指不在同一市内、城镇内、乡镇内),但可利用公休假日团聚,一年可以报销一次往返回家路费。
5、报销方法:到财务部领取报销单详细填写,经办公室登记记录签字后,财务部核准可报销金额,校领导审核同一才可报销。
苏州市第一初级中学校校长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