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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第一初级中学校财务机构及财务人员职责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3-02-13

苏州市第一初级中学校财务机构及财务人员职责

一、学校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

二、根据《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其他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开展工作。在财务会计活动中做到:

1、严格遵守国家及上级的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2、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财会部门。

3、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

4、严格执行财务计划或预算。

5、确保本部门所经管的财产物资安全、完整。

6、接受财务部门在财会工作上的指导和监督。

四、会计事项的处理不能由一人办理全过程,必须由二人及以上人员处理。具体内容包括:

1、由于单位只设有一名财务人员,财务报销不得使用现金,单位会计人员不得兼任记账人员。

2、单位财务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的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有价证券帐目的登记,不得编制记帐凭证、不得从事除银行存款日记帐、现金日记帐以外的明细帐登记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工作。

3、出纳人员、制证人员、稽核人员、审批人员、记帐人员不能由一人兼任。

4、会计人员不得兼任财产物资的采购、保管等工作。

苏州市第一初级中学校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一、货币资金必须集中由财会部门统—管理,所有货币资金收支都必须纳入财会部门统—核算。其他任何部门未经财会部门授权或委托,不得擅自办理收付业务和开具各种收款凭据和发票,不得设立“小金库”。

二、银行帐户的开立,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帐户管理办法》以及上级财会主管部门关于银行帐户管理的规定。

单位自觉接受银行的监督,不准出借银行帐户。支票、银行印鉴必须由出纳、会计分开保管。

三、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票据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货币收付业务的管理和核算。任何人不得挪用现金,不得以借据“白条”抵库。

四、从银行提取现金。必须如实写明用途。财务部门到银行存取款,学校必须专车接送。十万元及以上的现金取送必须专车接送并派保卫人员护送。

五、交款人向财务交纳现金,会计人员必须根据缴款事由开具收款收据。出纳人员根据收款收据清点现金入库;收妥现金入库后,应在收款收据及所附的原始凭证的空白处加盖“收讫”戳记。审核、制单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收款收据的记帐联及其他有关资料及时编制凭证。

六、工资、奖金如委托金融机构代发、必须由金融机构出具加盖银行结算章的代发清单,作为支付工资奖金的付款凭证的附件。

七、各部门应将领取的工资奖金及时发放到个人,上交财务部门的签收单不得使用复印件或复写件。

八、银行对账单必须由开户银行提供并加盖开户银行结算章,不得以复印件代替。银行存款帐户余额必须与银行对帐单核对相符。如不一致、应查明原因:属于记帐错误的,应及时调整;属于未达帐项造成的、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九、财会主管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和银行对帐单进行抽查,每月不得少于二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结果记入《库存现金抽查簿》、《银行存款抽查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