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亲、夫妻二地子女福利费用报销单的规定
根据市政府关于子女医药费、幼托费用报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及单亲家庭的现状,特制定本规定如下:
1、双年在女方单位,单年在男方单位按原有规定报销;
2、在军子女、烈属子女,按规定都在本单位报销;
3、单亲按规定不在本单位报销的年份,年终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将一年来所发生的所有医药费、子女学杂托费、大病保险费等收据,集中提交财务部登记,由校长室同一研究决定可报销百分比;
4、夫妻分居二地的按本规定一执行,有特殊情况的提出申请另议;
5、每年一月份办理一次上述费用登记报销事项,过时不候;
6、本规定未尽事宜,学校将每年作适当调整完善。
苏州市第一初级中学校校长室